一、如何确定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1)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单位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2)骗取出境证件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而故意为其骗取出境证件。
该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骗取出境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骗取出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而且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成立,一方面以有现实的或者可能的组织者为前提,另一方面以现实的或可能的被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偷越国(边)境的性质为前提。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1)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及时让刑事律师介入协助,进行相关刑事辩护工作。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后,又采用骗取的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则根据吸收犯的理论,对行为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但在量刑时应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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