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对给家人造成影响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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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看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形。一般情况来说,不还信用卡是不会影响家人的,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对个人的征信造成影响,对于持卡人来说,如果信用卡出现逾期情况,按照规定银行是需要将持卡人的还款情况如实上报央行征信系统的。那么关于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对给家人造成影响吗的问题,可以看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对给家人造成影响吗

一、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对给家人造成影响吗

要看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形。

1、一般情况来说,不还信用卡是不会影响家人的,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对个人的征信造成影响,对于持卡人来说,如果信用卡出现逾期情况,按照规定银行是需要将持卡人的还款情况如实上报央行征信系统的。即使后来把这笔欠款还清,也会影响自己的信用,这个逾期记录也会存在5年,之后才会消失。

2、如果长期拖着不还款,除了会对个人的征信产生不好的影响之外,还会产生违约金,给本就还款困难的债务人带来更大的还款负担。

3、因逾期问题被起诉后,银行和司法部门也不会找亲属的麻烦,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即使是征信良好的一方,在办理贷款的时候,银行也会考虑另一方的征信有污点,而拒绝贷款。

二、信用卡还不上银行能催收吗

逾期不还,金融机构肯定是有权催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短信提醒还款

一般逾期超过3天至15天,银行会发短信提醒持卡人信用卡逾期金额,要求尽快还款。

2、电话催收还款

如果超过30天-60天还未还款,银行客服会电话联系持卡人还款,联系不上持卡人就会联系申请表上的其他联系人。

3、发律师函催收

超过90天以后,经过电话催收无效后,信用卡法务部会发律师函,主要是警告持卡人,再不按规定要求还款,可能起诉到法院,后续可能就是起诉到法院了。

4、委托第三方催收

逾期时长半年以上,银行很可能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来催收,方式不限于上门催收,有可能电视剧看到的情节会上演。

三、信用卡一直没还如何办理停息挂账

1、告知机构,申请协商还款,机构就是银行。

我们要了解总欠款是多少,利息和罚息一共是多少。可以电话询问客服,还有原来分过期,在问银行客服的时候,要问清楚这张卡有没有分过期。分期的情况下就让他把分期未还部分加上。记清楚所有数字后,然后算一算想分多少期,这样分期自己能不能接受。等想好之后呢,告知银行,我要做协商还款,然后让银行客服做好登记,等银行回访电话。

2、接到银行的电话,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交资料。

个别银行可能会需要我们提供一些资料,所以我们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间按银行要求的时间提交。否则,一旦过了期限,银行会在系统内给你标注为“协商失败”,这样的话,系统就进入催收阶段了。

3、等待银行电话。

我们提交资料以后,银行会审核,审核完了就会回电。这时基本协商成功了。

4、签订方案。

签订方案一般有录音,电子协议和纸质协议三种方式。签订完成以后就是正式的还款,如果有你在协商还款之后还逾期的话,你将面临一次性还款。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对给家人造成影响吗的解答。遇到类似问题不用担心,及时委托律图专业律师为您核查案件情况,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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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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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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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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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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