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没有能力结清会造成哪些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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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高额的逾期费用。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来计算,并且按月计算复利。计息的时间是从刷卡当日开始算,并非按照逾期天数来算;2、面临牢狱之灾。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催收后仍不归还将被视作恶意透支,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信用卡没有能力结清会造成哪些影响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信用卡没有能力结清会造成哪些影响

一、信用卡没有能力结清会造成哪些影响

1、高额的逾期费用

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来计算,并且按月计算复利。计息的时间是从刷卡当日开始算,并非按照逾期天数来算。此外,信用卡逾期还款,银行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最低额度从1元至30元不等。违约金的收取比例是相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收取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同时计复利。

2、信用记录被列为不良

如果银行屡次催收你还不还钱,那么信用卡逾期影响信用记录,你以后贷款之类都会出问题,房贷车贷信贷两年内基本可以不用想了。而且逾期过久,就构成恶意骗贷,所以你要是不想被抓,最好赶紧还掉。不要只想着花着爽,不想着赚的难。

3、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将被视作恶意透支,将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其中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没有能力结清利息计算标准是什么

逾期利息从信用卡刷卡之日起计算,按信用卡本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但如果下一个还款日不能还清,将上期的本金利息全部计算为当期本金,然后每月计算利息

我们以透支刷卡所产生的利息为例。一般来说,到期还款日,持卡人需要将账单全额一次还清,如果不能一次还清,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或者只偿还部分账单,就要产生利息了。所谓的复利,就是原始本金产生的利息,在下一个月(如仍未能还款)将被计入到本金中也产生利息,日息万分之五。

三、信用卡没有能力结清,被银行起诉如何应对

1、信用卡因无力偿还被起诉之后,客户可以赶紧联系银行进行协商,将自己暂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说清楚,尝试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分期偿还欠款

2、若能协商成功,银行是可以撤诉的。本身银行起诉也是为了催客户尽快还款,既然客户有还款意愿,那之后只要商量出一个新的还款计划,再按计划按时逐期偿还欠款即可。

3、除此之外,客户也可以选择找周围的亲戚朋友借钱来筹集资金尽快偿清信用卡的欠款。

如果说欠款人依然是拒绝还款,那么银行就可以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没有能力结清会造成哪些影响的解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随时咨询律图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疑惑,让您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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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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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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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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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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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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