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后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的公民不一定有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刑事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缓刑、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哪怕是被免于刑事处罚了,都属于案底;
治安处罚被警告、罚款、拘留、强制戒毒等,就有了劣迹。
2、案底或前科是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除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专门设计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国没有规定案底(前科)撤销制度,但在《刑法》中却规定了前科如实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可见,犯罪记录不仅不可撤销而且在需要的时候还要主动如实报告曾受过的刑事处罚。
二、怎么认定他人是否犯了敲诈勒索罪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
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
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
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
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
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
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有些公民可能会为
有些公民可能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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