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
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对于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例如,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自己向乙行贿和乙收受甲提供的贿赂的事实的,不能认定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
因为行贿人只有交待了自己向谁行贿的事实,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所以,甲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范围,不能另认定为立功。
重大立功主要表现为: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二、哪些行为属于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
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
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
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
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表现是不同的,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立功的表现包括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都属于立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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