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没能力还可能造成哪些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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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信用卡逾期,导致违约金和利息,利息按月复利。逾期一段时间后,银行会打电话催收并还款;2、经银行多次催收,信用卡持卡人未全部还款或拒绝还款。当信用卡的违约金和利息达到一定数额时,银行将以“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信用卡没能力还可能造成哪些影响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信用卡没能力还可能造成哪些影响

一、信用卡没能力还可能造成哪些影响

1、信用卡逾期,导致违约金和利息,利息按月复利。逾期一段时间后,银行会打电话催收并还款。

2、经银行多次催收,信用卡持卡人未全部还款或拒绝还款。当信用卡的违约金和利息达到一定数额时,银行将以“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银行提起诉讼,法庭传票将很快发送到信用卡持有人的家或公司。

3、在法庭上,如果信用卡欠款未全部付清,法庭将根据信用卡持卡人实际欠款的现值判处持卡人有期徒刑处罚

二、信用卡没能力还会有多少利息

目前信用卡逾期的罚息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额罚息”,另一种是“未清偿罚息”。目前大多数银行,采取的都是“全额罚息”,这也是总被市场诟病的一种方式。

所谓全额罚息,简单来说,就是只要你没有在最后还款日全额还款,那么你当期账单的所有消费,都将从刷卡第二天开始,每天按照万分之5计收利息,直到还清为止。

而未清偿罚息,就显得相对合理,这种计息只对当期未还款部分,每天按万分之5计收利息,直到还清为止。

三、信用卡没能力还,金融机构起诉求解决方法

1、信用卡逾期没钱还被银行起诉,借款人最好根据判决尽早还清逾期,如果实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可以与银行协商,由法院调解后分期偿还一部分,切忌选择不理睬或一直拒绝偿还,消极对待是最坏的应对办法,如果一直不面对,银行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借款人名下资产,或拍卖借款人名下车房。

2、如果逾期金额超过5w,逾期时间超过90天,并且是经过了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以后还不还款,大多数金融机构都会选择起诉,此时用户不及时与银行方沟通协商,摆正态度,真的遭到起诉,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借款人不仅要还清欠款,还要支付银行起诉等相关费用。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没能力还可能造成哪些影响的回复。遇到信用卡纠纷您不必烦恼,联系律图专业律师。避免成为老赖,律师手把手教您应对催收骚扰和起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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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没能力还可能造成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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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没能力还会造成哪些影响
1、影响征信。信用卡逾期记录会记入央行征信系统,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即使你之后还完欠款,还是可能会被保留5年;2、催收电话。信用卡逾期后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会对持卡人进行催收,甚至一些催收会对持卡人进行人身攻击、恐吓、甚至上门催收、联系亲戚朋友。那么信用卡没能力还会造成哪些影响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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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没有能力还可能造成哪些影响
1、产生征信不良记录,以后有购房等需要贷款的需求时,无法成功贷款;2、如果因为拒绝还贷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乘坐飞机这类的交通工作也会收到影响,个人出行收到限制。想进一步了解信用卡没有能力还可能造成哪些影响可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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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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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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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无证驾驶未造影响会影响高考填志愿吗?
[律师回复] 根据教育部20151号文《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考生对成绩质疑的救济途径仅为申请成绩复核,并未规定可以申请公开考卷。2015年高考精品课成绩公布后,江苏省泰兴市第一中学的考生小闻发现,其历史成绩竟然是C等。平时历史模拟成绩一向得A或A的她,怀疑自己的考卷被评卷老师误判了,遂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及其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请,要求查看自己的考试答卷,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小闻将江苏省教育厅告上法庭,要求公开历史答卷、原始分数以及划分各等级的分数线等信息。今天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围绕江苏省教育厅作出“不予公开”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江苏省教育厅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公开信息等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状告教育厅小闻就读于江苏省泰兴市第一中学,是当地一所四星级的高中。高考前,小闻的历史科目平时模拟考试都是A和A,然而,2015年高考的结果却是C。虽然小闻的语、数、外总成绩高出一本投档线20分,达到不少重点大学的录取线,但却卡在历史科的C等级上,因此错过很多理想高校。这个结果对小闻打击很大,其班主任也认为这个成绩不是她的平时水平。2015年6月,在得知成绩后,小闻的母亲陈女士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出查分申请。随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回复称,成绩准确无误。但对于小闻的具体分数,则未公布。对此,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称,考生答卷属于“国家秘密级秘密”,不属于行政公开的范畴,因此,考生或家长不能查看考生答卷。对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答复,小闻的母亲陈女士无法接受。于是,她们向江苏省教育厅申请公开小闻的历史答卷。半个月后,江苏省教育厅“不予公开”的回复再次打碎了小闻一家的希望,并称“答卷、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2015年10月,陈女士向国家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回应称:考卷“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并要求撤销此前江苏省教育厅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卷”的行政回复,还要求其于15个工作日内对陈女士的申请重新作出回复。不过,陈女士至打官司前仍未得到江苏省教育厅的重新回复。而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高考答卷扫描后,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6个月。陈女士担心,很有可能高考成绩公布6个月后,其女儿小闻的答卷就被销毁了。于是,小闻将江苏省教育厅告上法庭。原告称不能漠视考生纠错权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教育部印发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第41条明确规定: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因此,江苏省教育厅既可以是考试信息的公开方,也是考试信息公开的授权方,所以江苏省教育厅具有公开考试信息的法定职责。江苏省教育厅“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原告代理人还认为,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第五点虽然规定“考试后的考生答卷不属于国家秘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但并没有明确界定“一定范围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也未将考生本人排除在外,更没有绝对禁止公开,所以江苏省教育厅可以公开考生答卷。此外,被告江苏省教育厅拒绝公开考卷的理由是“公开高考历史等级分数线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一点毫无依据。原告代理人还表示,既然阅卷存在误判的可能,就应该设立相应的纠错机制,不能说怕麻烦、怕担责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不作为。被告称影响考卷命题公正性被告代理人认为,江苏省教育厅不具有公开考试信息的法定职责。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合这一规定。
其次,根据教育部20151号文《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考生对成绩质疑的救济途径仅为申请成绩复核,并未规定可以申请公开考卷。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已经履行了成绩复核程序并作出书面答复。“公开考卷会涉及评分规则,因此会影响今后考卷命题的公正性,且一旦形成常态,恐将会引发考试成绩不理想的考生蜂拥至教育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纷纷要求查分,从而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关键是,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履行了成绩复合程序,也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所以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代理人称。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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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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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无力偿还可能造成哪些影响
1、被对方起诉,准备应诉材料、选择代理律师等操作,耽误个人时间;2、如果法院判决后还是没有还款,有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名下的财产,比如划扣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余额或者直接拍卖名下房产。关于信用卡无力偿还可能造成哪些影响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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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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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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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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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无力还款可能造成哪些影响
1、产生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信用卡逾期从刷卡当日开始计算利息,一般是万分之五的日息,按月计算复利;违约金一般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2、产生不良征信记录:逾期后,个人信用报告会产生不良记录,会影响今后的贷款申请。想进一步了解信用卡无力还款可能造成哪些影响可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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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会给持卡人带来极大的困扰,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信用卡逾期记录会记入央行征信系统,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即使你之后还完欠款,还是可能会被保留5年,在这期间办理房贷、车贷都会受到影响,甚至一些公司也会介意员工的征信问题。想进一步了解信用卡没有能力还会造成哪些影响可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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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老板靠的是能力
[律师回复] 对于我们这些从事HR职业的人来说,要想影响老板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因为对于大多数老板来说,人力资源是说起来重要,忙起来可以不要。当然,HR的门槛是不高的,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能力不管是专业度或是综合能力也是不够的,那么要想影晌老板,我们要提高哪些能力呢?
首先,是提高自己与老板对话的能力。一方面你在人力资源方面应该是专业的,老板的在人事方面的疑问在你这里都能找到答案,哪怕是事后找到;另一方面,你在企业的经营方面也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老板有问题就会想到听听你的见解,当然这不容易做到,因为不容易做到,所以你才很难影响到老板;反之,你做到了,要想不影响老板也是一件很难的事。
其次,是提高自己不可替代的能力,成为企业不可替代的人,HR在本职工作中很难一下子影响到老板,因为HR工作是很难立杆见影的,不像销售量或产量,所以刚开始你在其它方面上也应该有一项是拿手的,比如口才,比如笔才;如果你是单位的一支笔,如果领导参观时,老板都是考虑让你接待,如果人事方面的法律事务可以不用请律师,甚至字写得好,球打得好,搞活动有一套等等,任何一项都行,这样别的部门就不会小瞧你,这对你开展工作是有利的。
在这个经济不景气的大气候下,企业都是以销售为中心,企业所有的资源包括人、财、物以及老板的精力都在销售上,在这种情况下,其它部门的工作都是配合销售工作,HR工作也不例外,所以你最好要把工作往销售上靠,尽量搭上线,比如搞些销售人员的能力培训,比如帮企业申请些补助、奖励、评先等等,这些事能一下子抓住老板的眼球,这些工作如果不是你部门负责的,你也要尽量提供信息或建议。我自己的体会是自从我牵头做质量认证后,在公司的地位一下子提升了,也是,没有相关的资质,产品还真没法卖,工作能不重要吗?
最后,找到与老板相同的兴趣爱好,我认为爱好是可以培养的,比如老板爱打乒乓球,你刚好也会,至少能胜任陪练(不会还不快去学),老板爱书画,你至少要会欣赏吧,这对你开展工作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总之,影响老板靠的是能力,需要你很高的综合能力,本身影响老板也是一种能力,同时,你需要花大量的精力去跟老板接触,去沟通,这是一个过程,因为要让老板信任你需要时间,更何况你自己的能力也有一个提高的过程。
三茅注:这篇文章是三茅本月的征文作品,本期征文主题非常有意思,一起写写:优秀的HR应该具备哪些技能?快来投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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