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或逮捕。
2、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7、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8、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9、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侦查终结时,侦查机关在把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时,是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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