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当事人无权以被取保候审的情形,要求国家赔偿,但如果存在符合国家赔偿其它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
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
在当代的社会,取保候审期间并不是属于我们国家国家赔偿的范围,所以当时是不能够以这个为理由向国家申请赔偿的,其实已经提出申请了,也不会得以批准。
但是有一些其他的国家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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