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1、审慎规范启动鉴定程序。
办案法官在保障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利的同时,也要对当事人鉴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保证法官启动权的规范化行使。
首先,确立决定权的在后使用原则。
即法官不积极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只有在当事人申请后才可行使决定权。
明确决定权的目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原则。
法官应将决定权的心证内容特别是不准予鉴定的情况下,应该将不准许的理由通过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公开,并给当事人提出异议和进一步反驳的权利。
2、发挥好法官的引导作用,完善司法应对机制。
将释明机制引入鉴定前程序,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更为丰富的信息来源,可以使当事人在诉讼交往中更科学、更有效地进行决策。
适度、适时的释明不仅在庭审过程中,也可以在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前发挥积极作用。
发挥司法智慧,着重以调解方式化解鉴定申请。
如案件本身争议不大且诉讼标的较小,可着重采用调解,既化解鉴定申请又从彻底上解决纠纷。
二、鉴定启动权的滥用有哪些后果
鉴定启动权的滥用,导致大量非必要进行鉴定的案件进入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被滥用的趋势明显,既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牺牲了审判效率。
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随意性在实践中体现为办案法官随意启动鉴定程序,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不进行严格的审核,直接导致进入鉴定程序的案件数量增加。
具体表现为:
部分当事人基于拖延诉讼的目的或盲目提出鉴定申请,办案法官未及时制止和劝导其放弃鉴定申请;
可通过案件的法律关系或生活经验而无须专业知识进行识别或可通过走访、调查、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式作出判断的案件,而办案法官过于依赖鉴定意见,怠于运用相关手段而准予鉴定;
争议不大的小标的案件,可通过引导化解的,但未进行细致的调解工作而准予鉴定。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在民事及刑事案件中用的比较多,给法院办案也提供了不少帮助。
当然,法院启动司法鉴定,应当规范程序,不得滥用。
对当事人司法鉴定的申请要进行实质审查,看是否有鉴定的必要。
法院将启动权后置,不经申请不主动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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