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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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的时间。不当得利是属于一般侵权的,所以诉讼时效应该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力遭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是不可以超过二十年的。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受损失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责以及不当得利人之日起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的,但需要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不可抗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码。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因无法律特殊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最长三年,自受损失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不当得利人之日起进行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进行诉讼的,将丧失胜诉权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的时间。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普遍是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但是法律中有其他规定的,需要根据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来计算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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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不过,如果当事人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以后的20年内都没有任何维权行为,超过20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不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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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公司的问题,申请法院的处理,所以对于不当得利民事诉讼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135条至137条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分三种,分别为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相同,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以外的请求权,二者除期限不同外尚有如下区别: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能有中止、中断,丽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中止、中断的问题。
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是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受损人的权利被侵害往往不是受益人的行为所致,而主要是受损人自己,个别情况下是第三人的过错或自然事件引起的。在受损入自己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不当得利,受损人是知道至少是推定受损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不当得利是受损人自己引起的,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据上分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表妹的一个同学签订合同的时候获得了不当得利,不偿要被起诉,不当得利民事诉讼书模板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原告
一: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坊##号楼##单元门。
电话:186####
原告
二:李某,女,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市##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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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朝阳区##路1号院##小区9号##楼5层515。
电话:186111####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现金236583.67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二现金13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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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4日,原告一和被告在##售楼处认识,同年7月份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原告一以结婚为目的,真诚和被告来往,并于2008年-2012年与被告恋爱将近五年。期间,原告一和被告的一切开支均由原告支出,而且,被告在原告一未明确授权的前提下非法使用原告一的资金,共计236583.67元。同时,原告二和原告三为了原告一与被告能够顺利结婚,原告二赠与被告13001元;原告三赠与被告4000元,作为彩礼。然原告一不曾料到被告在与其交往的五年间一直刻意隐瞒已婚事实,还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登记结婚,并擅自转移原告一的大额财产,并占为己有,同时占有原告二及原告三的财物,不予返还。为维护上述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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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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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诉讼的时效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时效起始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及明确不当得利者之日。 在此期限内,权利人应积极主张权利,避免时效过期导致无法追回不当得利。因此,对于不当得利的情况,要及时采取行动,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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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他人有一些经济方面的矛盾,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对这方面不太清楚,请问不当得利40万判几年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收益时,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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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规则。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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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分有两种方式: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前者为受损方知道其利益收到损害时算起,后者是从行使了救济权之后开始算起。受损方知道与否不影响客观标准,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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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因为不当得利被抓了起来,想要问一下不当得利民事诉讼结果一般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因“事件”取得不当得利的情况。
举例说明:因售货员误算少收价款,使买受人取得利益而使商店受损失的,也构成不当得利。在本案例中,顾客是因为售货员的误算这一事件取得不当利益,顾客并没有通过自己实施某种行为而取得该利益,故这个案例说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事件取得。

二、因“行为”取得不当得利的情况。
在以“行为”取得不当得利的情况中,有些情况是以“事件”开头,最终以“行为”取得不当得利;有些情况是单纯以“行为”取得不当得利。在这些“行为”中,多数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但也有少数以主动作为的形式出现的。

三、在合同纠纷中,同样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出现,这时的不当得利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1、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等不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去使用财产,而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式使用该财产,从而获得不当利益,并导致合同另一方财产受到损失。此时该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既构成违约,同时又获得了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2、承租人、借用人在合同期满后,不按期归还标的物,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不管其是否获得了实际利益,都因其未交付租金或使用费而使用他人财产而构成不当得利。
3、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后,一方因该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应返还而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或不返还的,因为在合同关系的无效、撤销、解除后,依据该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的当事人,已无法律根据继续对其实施占有使用,则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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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不当得利有哪些规定,不当得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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