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要辨认笔录吗
刑事案件并不一定要做辩认笔录,应当根据司法审理的需要来进行笔录处理,司法机关对于相关犯罪事实已经明确认定了的,是可以定罪处理的,但如果需要辨认笔录作为证据使用的,那么可以办理辩认笔录。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
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刑事辨认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其证明力也得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普遍认可。
但在司法实践中,组织辨认时还存在简单随意、程序违法或不适当操作等诸多问题。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
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二、哪些情况下辨认笔录无效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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