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当防卫辩护书提交后依旧有被判刑的可能。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法律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
这被俗称为“激将法”。
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
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
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公民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通常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期间,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证据证明涉案者是因为正当防卫才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是死亡,可以依法提交正当防卫辩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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