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1、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2、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
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4、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口头申请。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
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不予受理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1、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2、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3、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4、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5、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6、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
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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