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合同违约的责任是什么
(一)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
具体表现在:
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
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
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
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
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规定为:
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
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规定确定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
赔偿损失,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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