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收条没拿回来有影响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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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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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发生交通事故收条没拿回来有影响吗,借条和收条有什么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发生交通事故收条没拿回来有影响吗?

一、发生交通事故收条没拿回来有影响吗

收条没拿回来没有太大的影响,收条是指收到他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

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交物的合同义务。

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

交通肇事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二、借条和收条有什么区别

(一)用途不同

1、借条,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用以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法律关系;

2、收条,用以证明收到债务人的还款、货款、赔偿金、服务费等。

(二)诉讼证明责任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通过借条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借款事实;

2、收条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如买卖、提供劳务、对方赔偿金等。

(三)出具人与持有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同

1、借条持有人:

履行给付借款义务;

到期收回借款本金、利息(如果有约定)的权利。

借条出具人:

负有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如果有约定)的义务。

2、收条持有人:

已经履行了向收条出具人支付金钱或物品;

收条出具人:

已经收到了收条持有人向其支付的金钱或物品。

一般来说,收条促进双方权利义务的终结。

(四)诉讼时效不同

1、对于借条:

如果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3年。

2、收条,因不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审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收条没有拿回来,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收条只是一种凭证,跟借条在本质上有区别,首先这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其次是性质不同,然后是诉讼时效不同,最后是证明力也不同。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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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金领取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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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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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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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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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条或者欠条引起的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借条或者欠条载明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2]
“欠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 (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生活中,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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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借条没有法律上的有效日期,法律上只有借条的诉讼日期,如果没有写还款日期,借条不会两年后无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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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权利人在二十年内都可主张权利,但自第一次主张权利未能实现之日起,再次主张权利的期限是此后的两年内,否则过时效而不受保护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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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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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写了借款日期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借条没有法律上的有效日期,法律上只有借条的诉讼日期,如果没有写还款日期,借条不会两年后无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
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权利人在二十年内都可主张权利,但自第一次主张权利未能实现之日起,再次主张权利的期限是此后的两年内,否则过时效而不受保护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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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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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收条没拿回来有影响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发生交通事故收条没拿回来有影响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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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除名影响不影响退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除名影响不影响退休问题解答如下, 醉驾判刑影响退休。
职工缴费年限是是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主要因素之一,职工因为醉驾被判处刑罚的,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规定,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刑事处罚之前的工龄不计算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之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与重新就业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时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川劳社发18号8、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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