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是属于动产的一种,车辆所有人为债务担保时,可以将车辆出质给债权人的,出质车辆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办理质押登记,如果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应当首先出具借条,在办理汽车抵押质押合同登记手续。
在民间借贷当中,债权人如果担心债务人无法到期清偿债务的,那么完全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等。
质押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有效的,质押合同才有效。
所以如果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情意下,要写借条才能签订质押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车辆质押权人能否出卖车辆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质人将车辆出卖的风险在法律程序上来看,操作起来不存在任何障碍。
若质押合同未到期,而债权人将质押物卖给第三人,导致债务债权纠纷,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权人没有权利处分该财产。
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则质押物归第三人,否则仍然归质押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观条件,即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恶意的想法,如侵占、非法受让等主观心理。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要件。
即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后,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即未履行相应的义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外,通常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要件。
也就是说如果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没有登记,不需要登记的没有交付给受让人,也就是转让的行为还没有完成。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汽车抵押质押担保合同与借条债务债权合同并不冲突,并且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所以当事人要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才能签订汽车抵押质押合同,抵押借款借条约定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不然可能会造成不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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