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到期后如果主债权存在的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提供责任。
如果是保证担保的,未超出约定期限,或者借条到期6个月内的,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中有约定利息但没明确还能要利息吗
实际上,就法律上的规定来说,为了便利公民的生活,按照一般的借贷规矩,民间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但是要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就应当支付利息。
所以,要是当事人之间借钱时就没有约定利息的,就得按照无偿借用的规则,在以后,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这理由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
可是就利息约定不明确时候,实际情况就不相同了。
出借人借出钱后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等到还钱的时候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但是,如果出借人能够举证证明双方按照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类似情况通常利息多少,法官就会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
但这里面也有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就是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当事人主张的利息不确定较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建议还是委托相关的专业律师代理。
最后,在要求借款人借条的时候,要不确定怎么算利息的,其实只要以下一点要求,那就是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所以当时如果是签了一个借条的合同,但是这个借条的期限过期了,不过在这个借条合同中是存在着担保人的,那么只要这个债权没有消灭,那么他的担保人就必须要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是这个担保的物权已经实现了,那么这个担保人他就不用再承担责任了,初次之外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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