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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以只起诉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诉保证人。
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
一般保证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会使用诉讼时效中断;
而在连带保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
二、对保证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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