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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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主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是什么,主动投案包括以下情形:相关的法律规定。
主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动投案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主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是概念不一样,刑法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机关承认犯罪事实,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发现,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在前,自首在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为。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这就在法律上尚未从轻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主动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二、主动投案包括以下情形: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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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与自首的区别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投案与自首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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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马上要司法考试了,我有一些问题想请教一下,请问一下主动投案与自首有什么区别呢?谢谢
[律师回复] 尽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处理自动投案做了司法解释,但实践中遇到涉及自动投案认定的问题,纷繁复杂,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仍嫌粗疏,对有关实务问题需要更加深入地探讨。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对于什么是“自动投案”,普遍认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一般来说,以这个定义为标准来界定自首是没有问题的。但值得思考的是,究竟应如何理解“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和“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在自动投案的限定中,“出于本人的意志”强调的是犯罪分子投案具有自动性。从这一点要求出发,那些在犯罪后被抓获、强行扭送公安机关而归案的犯罪分子,即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自动性”是否要求犯罪分子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呢?笔者认为,“出于本人的意志”,应从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的角度作广义的解释,凡是到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投案,而又不明显抗拒控制或处理的,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通常认为,自首制度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但有时难以两全其美,认定自动投案,只要基本能获得这两方面价值的统一即可。
  自动投案的最后一个要素,便是“自愿被控制”。笔者认为,这是自动投案的应有之义,也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所以成立自首最起码的条件。因为只有犯罪分子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自动投案的彻底性,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裁判,否则,自动投案甚至交代罪行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自动投案作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但是,从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又出现了不少新问题,许多认识上的分歧需要认真探讨和总结。笔者在此从自动投案中的投案、自动、投案对象三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一、 自动投案中的投案
  “自动投案”,顾名思义,“投案”是核心行为,自动是关键特征。投案汉语词典释为,犯法的人主动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作案经过,听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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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主动投案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一)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一)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请问主犯与首犯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犯与首犯的区别: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即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这里,专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他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如果有几个主犯,应当根据他们参加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在量刑轻重上,有所区别,做到罪与刑相适应。首犯是在犯罪集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首犯不是一种的共犯类型,而是包括在主犯之中的,足主犯中社会危害性程度更大的犯罪分子,是恶中之恶。首犯是从重的对象。首犯不一定直接参加具体犯罪的实施,甚至可能根本没有亲临犯罪现场。但是,首犯是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在整个犯罪集团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就是说在主观上首犯对整个犯罪集团预谋实行的全部犯罪活动具有故意,在客观上首犯的行为与其他集团成员的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首犯必须对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主犯与首犯的区别在于:凡是首犯都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犯;首犯在犯罪集团中可能是一个或二个,而主犯在犯罪集团中可能二个以上或者更多一些,首犯与主犯之间,也还有罪恶大小不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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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与自动投案的区别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投案自首与自动投案的区别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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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点分不清投案与自首有什么不同,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想知道投案与自首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对于什么是“自动投案”,普遍认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一般来说,以这个定义为标准来界定自首是没有问题的。但值得思考的是,究竟应如何理解“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和“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在自动投案的限定中,“出于本人的意志”强调的是犯罪分子投案具有自动性。从这一点要求出发,那些在犯罪后被抓获、强行扭送公安机关而归案的犯罪分子,即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自动性”是否要求犯罪分子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呢?笔者认为,“出于本人的意志”,应从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的角度作广义的解释,凡是到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投案,而又不明显抗拒控制或处理的,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通常认为,自首制度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但有时难以两全其美,认定自动投案,只要基本能获得这两方面价值的统一即可。以上就是关于投案与自首的具体回答!
自动投案的最后一个要素,便是“自愿被控制”。笔者认为,这是自动投案的应有之义,也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所以成立自首最起码的条件。因为只有犯罪分子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自动投案的彻底性,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裁判,否则,自动投案甚至交代罪行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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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自学法律知识的,最近读到投案那部分,所以想了解一下投案与自首的区别,能举例最好了
[律师回复]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投案与自首的区别关键在于对于什么是“自动投案”,普遍认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一般来说,以这个定义为标准来界定自首是没有问题的。但值得思考的是,究竟应如何理解“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和“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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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在自动投案的限定中,“出于本人的意志”强调的是犯罪分子投案具有自动性。从这一点要求出发,那些在犯罪后被抓获、强行扭送公安机关而归案的犯罪分子,即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自动性”是否要求犯罪分子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呢?笔者认为,“出于本人的意志”,应从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的角度作广义的解释,凡是到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投案,而又不明显抗拒控制或处理的,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通常认为,自首制度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但有时难以两全其美,认定自动投案,只要基本能获得这两方面价值的统一即可。以上就是关于投案与自首的具体回答!
自动投案的最后一个要素,便是“自愿被控制”。笔者认为,这是自动投案的应有之义,也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所以成立自首最起码的条件。因为只有犯罪分子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自动投案的彻底性,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裁判,否则,自动投案甚至交代罪行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该怎么解释主动投案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一)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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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主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也即若是想要构成自首,首先需要在未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前就主动投案,再接着需要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若经过核实发现供述的内容确实属实,那么就会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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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主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一样,主动投案并不代表着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的情节,因为犯罪嫌疑人在主动投案之后,如果没有如实供述整个犯罪情节,在法律层面上来讲犯罪嫌疑人也不构成自首。所以,自首一定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有主动投案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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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与自动投案的区别有哪些
自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刑法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机关承认犯罪事实,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发现,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在前,自首在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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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投案与自首区别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对于什么是“自动投案”,普遍认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一般来说,以这个定义为标准来界定自首是没有问题的。但值得思考的是,究竟应如何理解“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和“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
(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在自动投案的限定中,“出于本人的意志”强调的是犯罪分子投案具有自动性。从这一点要求出发,那些在犯罪后被抓获、强行扭送公安机关而归案的犯罪分子,即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自动性”是否要求犯罪分子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呢?笔者认为,“出于本人的意志”,应从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的角度作广义的解释,凡是到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投案,而又不明显抗拒控制或处理的,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通常认为,自首制度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但有时难以两全其美,认定自动投案,只要基本能获得这两方面价值的统一即可。
自动投案的最后一个要素,便是“自愿被控制”。笔者认为,这是自动投案的应有之义,也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所以成立自首最起码的条件。因为只有犯罪分子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自动投案的彻底性,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裁判,否则,自动投案甚至交代罪行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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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借款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性质不同:借款协议是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协议是股权关系 2、受偿不同:在公司清算或破产后剩余财产分配不同,借款优先于投资 3、本金结局不同:借款协议以收取利息为未来回报,原则上来讲本金自身不会升值股权协议以股利和股权升值为未来回报(前提是公司盈利),因此也存在亏损贬值的情况。 4、期限不同:借款协议一般以短期为主,如1年,长的话,如5年,股权投资协议以长期为主(1年以上,长的至无限期) 5、权利不同:借款协议一般无投票权,股权协议作为股东具有投票权。 通俗的来说,借款合同中,借出的本金不会产生损失,无论借款方资金状况如何,本金都应当予以归还,是“保本”的。而投资合同中,因为风险加剧,则本金也可能会有损失,往往是“不保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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