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延长至30天的条件是什么?
1、刑拘延长至30天的条件是刑拘延长至30天的条件为被拘留者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可以被解除吗?
1、刑事拘留可以被解除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以下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1)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3)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4)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2、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拘留后的三日内,若是认为被拘留者应当被逮捕,就需要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的请求。当然,三日的期限并不是固定的,若是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延长。诸如对于结伙作案等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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