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一直没还,协商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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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和银行协商过程中,基本刚开始银行都不会轻易同意。这时候我们可以搬出《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大概意思是债务人在特殊情况下无力偿还,债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银行可以和债务人进行平等协商,个性化分期协议最长还款时间不超过60期。那么信用卡一直没还,协商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信用卡一直没还,协商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信用卡一直没还,协商要注意哪些问题

1、协商还款要有基本的金融知识、基本法律知识、一定的谈判能力以及坚持不懈的精神,要多和银行官方客服联系,如果联系了多次都被推给催收,可以打给银监会电话投诉。

2、和银行协商过程中,基本刚开始银行都不会轻易同意。这时候我们可以搬出《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大概意思是债务人在特殊情况下无力偿还,债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银行可以和债务人进行平等协商,个性化分期协议最长还款时间不超过60期。

3、信用卡逾期和银行协商分期后,一般需要提供材料,比如能够证明你负债情况的征信报告。除了征信报告,一般还需要收入证明,有的还有大病记录等材料。

信用卡逾期了并不可怕,最好的办法就是勇敢去面对,和银行积极协商,避免产生高昂违约金甚至被起诉。

二、信用卡无钱偿还会怎样催款

1、首先,如果逾期时间不是很长,在半个月以内的,银行是会先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银行卡已经逾期并且催促还款。

2、其次,如果短信通知后没有得到任何的结果,那么银行这时候就会通过电话的方式,这时候会人工提醒银行卡现在的状态并且催促本人尽快还款。

3、然后,当电话通知了很多次无果后,而且逾期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了,那么银行就会安排相关的人员到持卡人所住的地方或者是工作的地方进行催促其还款。

4、最后,如果工作人员上门催收还是没有任何结果,而且这时候逾期也已经超过了半年,那么银行可能就会像法院提出起诉来让持卡人还款。

三、信用卡拖欠太多被告了怎么判

1、这种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基本上是判信用卡持卡人败诉,无非是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滞纳金、诉讼费等,还有的可能需要支付银行的律师费等。

2、如果自身确实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一般都是做出调解。而此时应当主动联系银行协商,说明自己实际收入情况。

3、如果存在恶意透支行为,那还有可能被判刑坐牢。正常情况下信用卡逾期后,只要你积极主动与银行协商,基本不会被判定为“恶意透支”。但是如信用卡逾期之后,通过更换住址,手机号码等方式,让银行联系不上,面对银行催收爱理不理,这种情况下你有可能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如果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一直没还,协商要注意哪些问题的回复。您头疼的事正是我们擅长解决的事。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律图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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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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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在协议中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含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如果企业不拥有法律界定的商业秘密,企业就无权对劳动者提出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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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有实用性,也就是应有可应用性。即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应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应用就必然地取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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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密与竞业禁止义务均应该明确期限。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职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是两年。
  对于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的合理期限的确定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合同中必须约定保密费或补偿费的金额且应当按约定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5、应当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
经销商与商标使用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商使用的商标和经销商使用的商标生产商商标指生产商在其生产与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经销商商标是指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生产商商标与销售商商标都是商品商标。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分工,传统的商业企业往往专门从事商品销售,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范围很广,尤其是百货商店或者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往往成千上万。尽管他们是从事商品的销售服务的企业,然而其使用的商标仍然是商品商标,而不是服务商标,因为他们提供的是有形商品的销售服务,而不是服务商标所指的服务。商业企业申请注册专门用于销售商品的商标,其注册申请的要求等同于普通商品商标的申请。在实践中,常有一些商业企业希望申请注册销售的服务商标,但目前商标局不受理此类申请。在现实中,人们确实易将经销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混淆。当然,广义地说,销售商品的服务也是一种服务,然而却与商标专业领域所指的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差别。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将零售企业视为一种服务,给予注册,但目前我国并未实行这种制度。经销商商标的使用与应注意问题虽然纯粹的商业企业并不生产商品,同样可以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果生产企业未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商标向生产企业“定牌生产”,即生产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商业企业的商标,同时将产品全部卖给商业企业;第三,如果生产企业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仍然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只是未经生产企业同意,不得将生产企业原有的商标覆盖、撕毁或有擅自换上自己的商标等损害生产企业商标发挥作用的行为,否则可能被控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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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1、确认书的条款。2、协商解除条款 3、工资、奖金、经济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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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与经销商使用商标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商使用的商标和经销商使用的商标生产商商标指生产商在其生产与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经销商商标是指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生产商商标与销售商商标都是商品商标。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分工,传统的商业企业往往专门从事商品销售,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范围很广,尤其是百货商店或者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往往成千上万。尽管他们是从事商品的销售服务的企业,然而其使用的商标仍然是商品商标,而不是服务商标,因为他们提供的是有形商品的销售服务,而不是服务商标所指的服务。商业企业申请注册专门用于销售商品的商标,其注册申请的要求等同于普通商品商标的申请。在实践中,常有一些商业企业希望申请注册销售的服务商标,但目前商标局不受理此类申请。在现实中,人们确实易将经销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混淆。当然,广义地说,销售商品的服务也是一种服务,然而却与商标专业领域所指的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差别。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将零售企业视为一种服务,给予注册,但目前我国并未实行这种制度。经销商商标的使用与应注意问题虽然纯粹的商业企业并不生产商品,同样可以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果生产企业未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商标向生产企业“定牌生产”,即生产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商业企业的商标,同时将产品全部卖给商业企业;第三,如果生产企业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仍然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只是未经生产企业同意,不得将生产企业原有的商标覆盖、撕毁或有擅自换上自己的商标等损害生产企业商标发挥作用的行为,否则可能被控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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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与经营商使用商标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产商使用的商标和经销商使用的商标生产商商标指生产商在其生产与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经销商商标是指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生产商商标与销售商商标都是商品商标。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分工,传统的商业企业往往专门从事商品销售,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的范围很广,尤其是百货商店或者大型连锁超市,商品往往成千上万。尽管他们是从事商品的销售服务的企业,然而其使用的商标仍然是商品商标,而不是服务商标,因为他们提供的是有形商品的销售服务,而不是服务商标所指的服务。商业企业申请注册专门用于销售商品的商标,其注册申请的要求等同于普通商品商标的申请。在实践中,常有一些商业企业希望申请注册销售的服务商标,但目前商标局不受理此类申请。在现实中,人们确实易将经销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混淆。当然,广义地说,销售商品的服务也是一种服务,然而却与商标专业领域所指的服务商标有较大的差别。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将零售企业视为一种服务,给予注册,但目前我国并未实行这种制度。经销商商标的使用与应注意问题虽然纯粹的商业企业并不生产商品,同样可以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如果生产企业未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商标向生产企业“定牌生产”,即生产企业按照商业企业的要求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商业企业的商标,同时将产品全部卖给商业企业;第三,如果生产企业在其提供给商业企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商业企业仍然可以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只是未经生产企业同意,不得将生产企业原有的商标覆盖、撕毁或有擅自换上自己的商标等损害生产企业商标发挥作用的行为,否则可能被控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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