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怎么确定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从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具体的要求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增值税发票必须是发生应纳税行为的情况下,才要根据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开发票的。不能说没有发生任何的应纳税行为,就随便给当事人开具对方想要的数量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值必须跟实际发生的交易额是相吻合的。
满足犯罪的4个条件,可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项罪名有三种处罚意见,要由人民法院决定具体的量刑标准,涉案情况较轻的,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的罚金;涉案金额稍重一些的,需要判3~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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