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形态,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
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斗殴未成的情形,只能发生在预备阶段,故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因此,聚众斗殴如果尚在预备阶段,应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三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构成聚众斗殴罪之后,要对其首要分子进行处罚,会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斗殴行为属于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也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不需产生危害后果,只要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由公安机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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