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专有权有哪些方面
专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包括地板天花板和四壁形成的空间。
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共有部分分为全小区、全楼共有以及两户共有,比如楼板承重墙之外的隔墙。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双2/3参与表决,双3/4投赞成票。
管理权,分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一般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服务企业和管理人员,重大事项包括筹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业主权利性质的分析是怎样的
业主的权利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类型分析,业主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
从赋予业主法定权利的法律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其所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普通民事主体——业主、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所调整的对象也是民事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其所确保的井非国家公共利益而是普通民不土体的个人利益,此类法律法规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私法,所以业主法定权利理应具有私法性质,而并不具备公法性质。
通过当事双方共同约定,再通过法律间接确认的业主约定权利,其本身就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更非公权。
(2)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来看,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对世权也属于对人权。
对于来源于法律法规直接赋予的业主权利,该权利是对世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
业主权利对世性的最大意义在于,业主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来源于当事方在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
该权利是对人权,只具有对人性,即相对性。
特定业主权利的对人权性质,意味着该权利的效力范围仅及于合同相对人,而不涉及第三人。
(3)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原权利,也属于救济权。
原权利是业主赖以存在以及需要保证的基本利益,例如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等。
而救济权则是以上基本利益得以保证的实施机制,例如建议、监督、批评、投诉权等。
以上业主权利的双重属性对于业主来说均非常必要,因此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切不可只注意到对原权利的约定而忽视救济权,制定法律法规在规定业主权利时,也必须综合考虑原权利与救济权,否则业主权利的形态就是不完整的,那么业主也无法有效的保护自身的权利。
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称为业主专有权。
业主拥有的权利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类型分析,业主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
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原权利,也属于救济权。
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来看,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对世权也属于对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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