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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3、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5、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6、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7、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8、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存在的问题:
1、单方鉴定失真较多。
客观地讲,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比较规范,当事人自行委托而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往往问题较多。
有些当事人为了在诉讼中追求高额赔偿,会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伤残鉴定。
2、鉴定方法不够规范。
一方面,法医临床学检验不精准导致意见失真。
另一方面,鉴定环节不严谨。
如送检材料不全面,受理后又没有进行必要的材料补充,导致过多依赖鉴定人主观检查,造成意见不准确。
3、定时机把握不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以及司法鉴定规范的要求,鉴定时机一般以受伤之日起3至6个月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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