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伤残鉴定费用谁出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九条规定: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
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二、其他法律依据
(1)根据我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在诉讼过程中,伤残鉴定费用由举证方先行垫付,如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其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根据我国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之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谓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保证诉讼流程能够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按理应该由加害人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涉及主观伤残鉴定费用的赔偿情况一般都是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一般在事故责任认定后进行合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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