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脊椎伤残有可能是五到十级。
5级: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6级: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侧弯或,伴根性神经痛;
7级: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8级:
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9级: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0级: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二、工伤鉴定标准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
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烧伤后
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全身瘢痕面积≥30%;
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烧伤植皮≥1/5;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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