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最佳处理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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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协商解决:与出借人进行协商,还款,请求原告撤销起诉。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按时参加开庭。参加开庭可以向法官阐明自己的立场,如果借贷方有违规行为,可以提相关供证据给到法官,法官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关于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最佳处理方法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最佳处理方法

一、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最佳处理方法

1、协商解决:与出借人进行协商,还款,请求原告撤销起诉。

2、积极应诉:

(1)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

(2)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个人觉得不用请律师,毕竟还不如请律师的钱留着还款,毕竟也不是很复杂的案件)

(3)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被告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4)收集、提交证据。一定要详细阅读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举证。

(5)按时参加开庭。法庭是打官司的双方面对面直接说理的地方,所以才有"咱们法庭上见"的说法。参加开庭可以向法官阐明自己的立场,如果借贷方有违规行为,可以提相关供证据给到法官,法官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根据法律给予公正的判决,如果你不出庭,法院同样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出庭,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开庭日期。

(6)法院的裁定、判决出来后,如果你不服,要及时上诉。裁定的上诉期限10天,判决的上诉期限的15天,从接到裁定书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信用卡逾期没还判决结果是怎样的

1、信用卡逾期法院一般只会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有恶意透支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信用卡全面逾期怎样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暂时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最佳处理方法的解答。信用卡、网贷相关问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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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朋友家是金融行业的,最近她们家因为经营不善要破产了,请问各位律师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破产清算要多久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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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在还款日到来之前,主动联系银行,询问是否能协商还款。通常来说,银行向法院起诉持卡人后,法院会强制要求持卡人进行还款。那么信用卡无法还清,金融机构起诉最佳处理方法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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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诈骗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诈骗的行为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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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最佳时间,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 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务】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业破产法和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对清偿顺序的规定采取列举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穷尽所有的债务,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在已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破产债务中,有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对公性质债务以及违规压票应转出而未转出的单位存款债务等。金融机构的这些债务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优先清偿的法理基础。《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均没有对这些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
第二按照金融机构类别立法不利于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统一。从金融机构立法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均根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对债务清偿顺序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同一金融机构可能同时欠有储蓄存款债务和保险金债务。这表明,现有《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将不适应综合经营时代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别法之间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协调性方面,立法机构没有对在出现不同部门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权竞合情形下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国《证券法》对客户持有的证券以及客户保证金债务赋予了取回权,从而确保了证券客户保证金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因证券机构的破产而受到任何影响。但是一方面,保险法和银行法并未赋予保险金债务和储蓄存款债务取回权效力,保险金债务和银行储蓄存款债务的优先性远远低于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客户保证金债务做出机构债务和自然人债务的区分,对机构和自然人的保护力度相同。而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给予储蓄存款债务优先受偿权,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优先权。然而相比较具有投资性的证券保证金而言,逻辑上法律给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质的储蓄债务的保护力度应不小于给予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的保护力度。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存在适用上的不便,但是综合经营时代的来临这种格局将给法律适用带来阻碍。
第四特别立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之间缺乏协调性。《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证券法》和《信托法》与《企业破产法》无论在债务总类还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特殊规则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理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始终存在。此外,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新增加了多种优先债务,而立法机构没有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这必然使特别法与《企业破产法》的不协调程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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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金融机构起诉最佳处理方法
当信用卡逾期被起诉,说明逾期的程度已经比较严重了,联系银行刻不容缓。银行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追债,持卡人若能及时答应还款,银行一般会进行撤诉。在确实经济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尝试和银行协商分期还款。关于信用卡暂时无力偿还,金融机构起诉最佳处理方法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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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国有金融的相关问题,请问一下大家甘肃省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第三条 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归口省财政厅管理。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检查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情况;
(二) 检查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检查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金营运、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等情况;
(四) 检查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 省政府及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甘肃省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办法介绍如上
最新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受国家刑法所保护而为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金融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即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
3、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4、 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因罪名太多,法条未一一列举)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金融纠纷仲裁暂行规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金融纠纷仲裁暂行规则》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近来,许多读者询问为什么要专门制定金融纠纷仲裁规则,这部规则有哪些特点为此,记者采访了天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在已有普通仲裁规则的情况下,又专门制定了金融纠纷仲裁规则  答:仲裁委员会制定专门仲裁规则是为了适应不同纠纷特殊性的需要。金融纠纷具有专业性强、当事人主体广泛的特点,普通仲裁规则不能完全适应上述特点,所以制定一部适用于金融纠纷的专门仲裁规则是必要的。这也体现了仲裁委员会为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个性化需求而“量身定制”仲裁规则的指导思想。  记者:规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呢  答:金融纠纷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从四个方面体现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灵活性的特点:一是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仲裁规则。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将金融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可以约定适用本规则,也可以约定适用本会的其他规则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则,还可以约定适用自行协商的规则。”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也是为了适应天津滨海新区作为我国金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及进一步扩大开放后,金融市场主体多元化、金融纠纷多样化局面的需要。  二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临时仲裁员。暂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本会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临时仲裁员。”规定突破了仲裁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的局限。当事人在更广的范围内协商选定他们信任的仲裁员,更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由于金融纠纷专业性很强,而仲裁机构又不可能把所有专业人士都聘为仲裁员,故允许当事人协商选定临时仲裁员。  三是当事人可以请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出庭就专门性问题作说明。暂行规则第八条规定:“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请1至2名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第九条规定:“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仲裁庭准许,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可以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论。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设置这个制度,也是由于金融纠纷专业性强,由具有金融知识的人员对涉案专业问题作说明甚至辩论,有利于仲裁庭把握案件的真实,从而有利于纠纷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  四是仲裁庭裁决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比较灵活。暂行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对纠纷做出裁决。”在此基础上,该条第二、第三款分别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依照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及/或衡平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参照司法解释及/或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做出裁决。”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交易具有专业性、国际性以及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同时,为了防止仲裁庭过度运用自由裁量权,该条第四款又规定:“依照本条规定适用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及/或衡平原则的,不得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记者:那么,这个暂行规则具体适用于哪些金融纠纷  答:暂行规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等进行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或者在金融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在上述领域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提交本会仲裁的协议,即可选择适用暂行规则来解决纠纷。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纠纷暂行规则仅就规则适用、仲裁庭组成、裁决依据等问题作了规定,其他相关仲裁程序规范,仍然适用《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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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最佳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 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伤残鉴定最佳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是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 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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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最佳处理方法
首先先保持冷静,要确认一下,是否真的被起诉了。是否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或者是收到了法院发送的开庭短信。如果真的收到了,那么到时间一定要去法院。关于信用卡无法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最佳处理方法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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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人员脑梗引发的昏迷,发病时间是下午4点,当地县医院救护医生接诊时间是晚上11点,已经错过最佳融栓时间,这种情况是否造成延误治疗,家属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因医院延误的治疗时间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1、医院因为没有办齐手续或者暂时没钱交费用而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
2、医院救护车耽搁太慢抢救不及时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病人损害的。
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当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医院救护车太慢导致患者抢救不及时,如果救护车是医院自己的同吋患者抢救不及吋,的确是因为医院救护车太慢的过错,那么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但是如果救护车太慢不是救护车司机主现故意或玩忽职守而是客现路况制约的话,那么此时医院也是不需承担责任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医院的救护车都不是医院内部的而是外面社会服务机构的,此时医院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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