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是否担责,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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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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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是否担责,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是否担责,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一、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是否担责

分公司被注销后,分公司的债务可以由分公司的财产承担,分公司财产不足的,总公司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由分公司财产承担,分公司财产不足的,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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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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