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有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主合同,质押合同是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有效的,质押合同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
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有质押担保的,有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质押合同是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质押合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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