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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造成砸到车辆的,如果物业管理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有一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
换言之,要构成本罪,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属于“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抛掷”,即“扔”或者“丢弃”之意。
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抛掷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学角度来讲,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这些房屋或者场所既可能存在平层空间,也可能存在高层空间。
“高空抛物罪”的主观构成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换言之,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其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均可能侵犯公共秩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如果没有采取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高空抛物砸中车辆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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