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传唤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需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不合理传唤的情形
1、传唤对象不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
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
总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在传唤结束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
2、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但在实践中,办案民警在使用《传唤通知书》时,多数未经领导审批,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3、传唤超期。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但在实践中,传唤(包括拘传)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问题却时常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传唤未成年人接受讯问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所以监护人要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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