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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可否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作出的处罚,具有专属性,所以行政处罚不能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代履行的条件
1、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这里的“等”意味着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内的所有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都可以适用代履行。
2、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一方面,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既包括行政相对人故意拖延不履行,也包括行政相对人无能力履行;
另一方面,催告是实施代履行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催告,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决定代履行。
3、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反之,如果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行政机关无须决定代履行。
如此,可以进一步限制代履行的适用空间。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对违法人员采取的处罚,行政处罚具有专属性的,所以行政机关不能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履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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