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可否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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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可否执行第三人的财产,行政强制代履行的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处罚可否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一、行政处罚可否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违法人员作出的处罚,具有专属性,所以行政处罚不能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代履行的条件

1、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这里的“等”意味着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内的所有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都可以适用代履行。

2、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一方面,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既包括行政相对人故意拖延不履行,也包括行政相对人无能力履行;

另一方面,催告是实施代履行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催告,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决定代履行。

3、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反之,如果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行政机关无须决定代履行。

如此,可以进一步限制代履行的适用空间。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对违法人员采取的处罚,行政处罚具有专属性的,所以行政机关不能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履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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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首先一个个来理解:
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强制执行的执行方式
(一)代履行代履行
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执
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
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执行种类:
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执行罚
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一种。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实施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税务机关收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的执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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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人民在审理案件期间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依据原告的申请,直接追加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判决中未确定担保人即
第三人美味食品厂承担责任。后
第三人美味食品厂为被告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所规定。【管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人民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依据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担保人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成申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能把美味食品厂提供的担保视作原告东明公司与被告成申公司买卖合同的从合同。
第二: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
第一种意见认为,
第一种意见把担保人与原告签订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显然是不正确的,可以视为执行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执行人员经查证,因此依据上述条款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追加担保人美味食品厂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生效和履行而设定的。笔者认为这一条是对执行权的限制,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是为了防止执行权的任意扩大和滥用,人民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不能依据对原告东明公司与被告成申公司主合同纠纷所作出的判决,美味食品厂是让解除财产保全而担供的担保,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因此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规定的限制执行范畴,理由如下。在该案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出现的:第一,被告没有自动履行,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的财产,美味食品厂所提供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未经审判,因为在审理原告东明公司与被告成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它不是为保证主合同的成立
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第三人名下法院可以直接拍卖吗?
[律师回复]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怎么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了执行能力,再恢复执行。同时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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