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被减刑后不一定可以假释,若是满足法定的条件,依旧可以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什么情形下不得被假释?
1、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2、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6)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已经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只有是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被减刑、被假释。且法律规范并没有规定被减刑后不得被假释,故此已经被减刑的犯罪当事人,在确定自己满足法定假释的条件之后,也可以按照既定的留存提出假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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