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是否侵权根据我国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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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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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是否侵权根据我国,哪些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是否侵权根据我国

一、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是否侵权根据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以后,未经许可适用法其专利方法的行为都是侵犯其专利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哪些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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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规定,说明我国对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范交叉领域是如何规范的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对著作权和专利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
(
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而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独创性”与“首创性”即两者保护条件的差异。
(
3)两种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而相同内容的几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排斥了其他有相同创造成果的人享有相同权利的可能性,所以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
4)两者的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关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区别有哪些,大致就有这四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刚刚才自学了有关探视权的法律,但还是有些不明白的地方,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祖父母侵犯探视权怎么看?
[律师回复] 第
一,我国婚姻法第38条虽然规定了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此大部分人都认为探视权的主体仅限于子女的父或母,但实际上,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等近亲属对孙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因此就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的问题还有待探究,探视权该如何定性及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应该为哪些人为应该思考的问题。
  第
二,探视权的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这就给祖父母等近亲属享有探视权提供了依据。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具有基于这种特殊的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且其在父母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履行着对外孙子女和孙子女的照护权。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祖父母的亲权。
  第
三,从探视权设立的初衷来看,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因此扩大探视权的主体到祖父母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这样既不违背探视权原有的性质及设立的初衷,而且能够更好地达到探视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探视权的价值取向。另外如果在判决中一律剥夺祖父母的探视权,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有悖于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而且此类判决的执行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笔者认为,探视权主体的扩大可以考虑例外制度之创设。一般情形下,祖父母等近亲属不能成为探视权之主体,但有特别情况可予以例外。如离婚前,与未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可拟制为权利主体;或享有探视权一方父或母死亡,给予该方祖父母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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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是否侵权根据我国,哪些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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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最近准备要进行土地使用权摊销,请问各位律师现在的土地使用权能不能摊销呢,谢谢各位律师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land 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1、无形资产摊销一般是计入当期损益,自用的无形资产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2、如果是出租的,就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3、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实现,那么就要计入产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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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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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
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有侵权的行为存在,有损害的后果发生,这两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专利权侵权,侵权者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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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到单位上班,听同事议论纷纷,说我上大学时怎么怎么不检点,我很懵逼,后来知道是我一同事在群里造谣,我想问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什么?我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有如下解释: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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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获准授权的专利申请应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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