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不一定可以提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具体的离婚精神赔偿的条件有:
(1)需要一方存在过错,此时的过错有以下几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必须是以上四种行为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于那些嫖娼、通奸、偶尔家暴、偶然虐待的行为,是不满足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的。
(2)一方因上述行为遭受损害。此时必须有证据证明遭受的损害是因上述四种行为,且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没有证据证明遭受精神损害,只有口述的,不满足申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3)必须双方离婚,不离婚的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4)最重要的是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时间要求。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精神赔偿。过错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不离婚,也未提起离婚精神赔偿的,则可以在离婚后后提起精神赔偿的诉讼。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有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包括赔偿损害、慰籍精神的功能;惩罚与引导功能;价值评判的功能等。
1、赔偿损害、慰籍精神的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将精神人格当作商品给予损害补偿,而是使受害人在获得一定的财产损害赔偿的同时,得到精神上的安抚和慰籍,使物质上的补偿变成精神上的补偿。人们的精神痛苦往往会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甚至转化成疾病,进而带来医疗费用的增加和财产收入的减少。从这个角度讲,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可以使受害人在饮食起居方面有所改善,从而有利于受害人身体的康复,预防或避免因精神痛苦而造成的进一步的损失。由此可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可以使受害人得到物质利益和报复情感的双重满足,从而使受害人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慰籍。
2、惩罚与引导功能
责令侵害人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财产补偿,这就意味着剥夺了加害人对一定财产或金钱的所有权,这本身就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这种惩罚的实施可以促使侵害人尊重他人人格,教育其更好的遵守法纪。同时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警戒加害人在从事社会行为时小心谨慎,分清什么行为为法律所允许,什么行为法律所禁止,从而引导人们趋利避害,使社会生活步入正轨。
3、价值评判的功能
相当多的受害人到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其着眼点并非为了获得多少经济上的补偿,而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分清法律上、道德上的是非曲直。法院责令加害人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量的损害赔偿金,不但是为了对加害人给予一定的惩罚,而且也同时向社会表明了加害人行为的反社会性,从而为人们提供了评判行为是非标准。
离婚的时候,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若是想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确定自己是否满足相关获得赔偿的条件,若是不满足相关条件,那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之后,极有可能会被对方拒绝,被拒绝后即使起诉,法院也极有可能并不会判决对方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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