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长刑拘天数怎么算的?
1、最长刑拘天数为30天加上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拘留期限的具体算法
(1)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 7=8~10天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 (1~4) 7=11-14日
(3)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 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1~30日) 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二、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吗?
1、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的,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2、被拘留的公民可以请假,且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刑事法律规范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特定公民采取刑事拘留行为的条件,对于条件不满足的,即使是公安机关,也不能拘留任何公民。再者即使满足被拘留的条件,若是在拘留期间,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最多也只能拘留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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