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代位继承纠纷委托律师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律师事务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可能会受到处罚。
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否则将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2、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 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3、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就有可能会产生代位继承纠纷,若此纠纷发生在深圳,且纠纷当事人是委托深圳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来处理代位继承纠纷,则律师事务所在收取律师费的时候,就需要遵守深圳地区的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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