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负债过多会牵连家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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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逾期不还,首先会影响到你的配偶。夫妻关系续存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同理可得,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通债务,需要一起承担。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信用卡负债过多会牵连家人吗的问题,如您还有其他疑惑,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会有专业法务为您分忧解难。
信用卡负债过多会牵连家人吗

一、信用卡负债过多会牵连家人吗

1、信用卡逾期不还,首先会影响到你的配偶。夫妻关系续存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同理可得,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通债务,需要一起承担。两者之间的征信是共享的,如果一方征信不良,那么另一方必然也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一旦有一人征信有污点,那么就无法再办理银行的金融业务了。

2、除了会影响配偶以外,还会对子女的读书和就业有影响,因为如果持卡人经银行二次催收后仍长期不还的话,就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根据相关规定,老赖的子女是不可以就读于高收费标准的私立学校的。

二、信用卡全都逾期有人催收吗

在逾期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有权进行催收。

1、当您的贷款逾期后,金融机构会联系您提醒您尽快还款。

2、如果电话催收未果,债权人可能会给您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3、实际生活中,很多金融机构会进行电话骚扰、曝通讯录甚至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暴力催收,给您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带来严重的恶劣影响。

如果您遭遇暴力催收的情况,您可以联系律师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三、信用卡无法还清停息挂账如何协商

1、将自己所欠金额详细的列出汇总,然后制定还款计划,还款期数,每期还款金额;

2、提供当前的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包含个税社保公积金等),这些是证明你的居住和收入的稳定性,有偿还渠道和偿还意愿;

3、提供您的生活保障支出证明,例如小孩上学、父母养老、医疗支出、病例证明、贫困证明、事业证明等,这些都是体现您的经济压力的举证;

4、逾期后,联系银行申请,说明自己逾期原因以及还款意愿。电话当中要进行录音,包括催收电话,以及催收短信要保留。如果还是不行的话就得诉讼了,走到了这一步基本上是可以申请到停息挂账还款的。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负债过多会牵连家人吗的解答。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遇到信用卡纠纷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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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负债过多会牵连家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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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负债过多还会牵连家人吗
会有影响的。如果已经结婚的话,信用卡债务被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如果本人没能力还款,配偶就需要替你偿还信用卡。关于信用卡负债过多还会牵连家人吗的详细解答,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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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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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会牵连家属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纠纷会牵连家属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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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续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连续犯和牵连犯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的犯罪行为。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连续犯与集合犯的区别如下:
1、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是处断的一罪。
2、其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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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什么意思?牵连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牵连犯是什么意思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首先应具有牵连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牵连犯。强调牵连犯的成立行为人应具有主观因素,最根本的一点是为了突出反映牵连犯中本罪与他罪之间的不同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如果不问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犯罪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即可认定为牵连犯的话,这无疑将扩大牵连犯的范围。同样,牵连犯是数个行为之间的牵连,也即牵连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如果没有数个犯罪的存在,也就无所谓有牵连问题的存在。例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由于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尽管有方法或结果,但是这些方法或结果均不是的行为,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上均不以牵连犯加以认定。
二、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是行为的复数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2、是行为的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上具备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果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引抢劫他人钱财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成罪),则也无所谓有牵连犯问题的存在。
3、是行为的异质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牵连犯加以认定。反之,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几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尽管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以窃得的交通工具去盗窃其他货物),也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连续犯论处。
4、是行为的牵连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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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会牵连家属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务纠纷会牵连家属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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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续犯和牵连犯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的犯罪行为。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连续犯与集合犯的区别如下:
1、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是处断的一罪。
2、其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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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欠下赌债, 现已离婚, 这个婚姻会牵连孩子吗?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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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会牵连家属吗
在债务纠纷中,其是否会波及到家庭成员的相关事项,需参照特定状况进行判断。假如该笔贷款涉及到了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负担的部分,那么便有义务要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这无疑将对此引发参考。然而,倘若此项债务并不属于夫妻间应承担的范畴,且行为人已达到法定成人年龄并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她就应独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致因此波及其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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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然而,这里,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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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想象竞合犯
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
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在主观方面都是在一个意图支配下,产生数个罪过
(2)客体上,行为都是作用于数个不同的客体
(3)罪名上,它们都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4)处罚上,一般都采用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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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欠债不还会牵连家人
从法律角度讲,家人没有义务替还债,所以也谈不上连累,因为成年人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有自己负责的义务。债务是由欠下债务的当事人处理,债务人的家人是这件事情毫无关系的,至于处理欠款根据规定一共四种方式,可以选择有益于自己的方式还解决问题,但是不能逃避债务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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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成立的必备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判断承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非易事,受要约人对要约简单地回答同意并不多见,因此,必须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分析。如果仅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的不一致,则不应当否定承诺的效力。如果承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则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如果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应是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反要约。
4、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挪用公款会牵连家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挪用公款会牵连家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生活中,挪用公款的事例经常会发生,因为在这个现实的社会中人们对金钱的欲望是很大的,所以许多身在特殊职位的一些人就会有霸占公款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会造成单位的损失,破坏经济秩序。挪用公款会牵连家人吗?
挪用公款是犯罪行为,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配合调查,家属有义务予以配合。侦查机关为了查清款项的来龙去脉,有可能对家属的相关银行账户、财产、物品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从轻的方面来说,会影响家属的工作、生活时间,从重的方面来说,相关账户、财产、物品等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也会给家属工作、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利。甚至,有些案件的家属,嫌疑较大,也被采取关押方式审查。总之,挪用公款属于经济类型的犯罪,作为亲密关系的家人的相关财产状况,不得不遭受侦查机关的调查和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牵连犯成立的必备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判断承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非易事,受要约人对要约简单地回答同意并不多见,因此,必须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分析。如果仅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的不一致,则不应当否定承诺的效力。如果承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则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如果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应是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反要约。
4、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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