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累犯是否可以假释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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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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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累犯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累犯是否可以假释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累犯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累犯是否可以假释

一、累犯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累犯不属于情节严重,它不属于具体犯罪中的一种情节,但如果构成累犯的,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累犯是否可以假释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是不可以假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累犯是否属于情节严重”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刑法规定,累犯不是情节严重,若属于累犯的情形,就会被从重处罚,与此同时,对累犯是不能适用假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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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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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到底是什么意思 累犯可否假释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根据《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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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累犯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对累犯从严惩处,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罚会比一般的犯罪要重。累犯量刑情节是什么?累犯量刑情节须考虑的因素的和比例标准有哪些?本文就此问题作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带来很好的帮助!
累犯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就是法律限定的能够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谓酌定量刑情节,就是指法律无明确限定,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的量刑情节,比如被告人家里有老人需要照看,从轻处罚等。
1、累犯量刑情节从严幅度比例: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2、对于未成年人累犯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构成累犯,法官可以行使裁量权在接近规定幅度下限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
(1)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满一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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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已满三年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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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伪证罪的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
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者都对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国内外对于伪证罪的规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也不同。
二、如何认定伪证罪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证罪漫画,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三)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替考公务员组织者可以伪证罪获刑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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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适用假释2023
累犯不适用假释。假释适用的部分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这种社会危险高的犯罪分子是不可能适用假释的。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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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该怎么解释伪证罪的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解释伪证罪的情节严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
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者都对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国内外对于伪证罪的规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也不同。
二、如何认定伪证罪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证罪漫画,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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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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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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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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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村有个人,人见人怕,说是犯罪上瘾了,都成累犯了,所以想请问下累犯严重吗,望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累犯严重吗如下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是最常见的情形。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有三个: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犯罪。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2、时间条件的具体认定
  关于累犯成立的几个条件,容易出问题的是时间条件问题,有几点需要注意:
  
(1)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这里要注意和《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假释之日起计算的知识点相区别。
  
(2)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5年时间是从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还是从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呢?应当以主刑为准。
  
(3)1979 年旧刑法规定累犯的时间间隔是3年,而1997年新刑罚规定的累犯的时间间隔则为5年,那么如果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是以旧刑罚的3年为准还是以新刑罚发5年为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适用1997年《刑法》第65条的规定,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不是3年。
  
3、累犯的法律后果
  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适用缓刑。
(3)不适用假释。
  二、特别累犯
  《刑罚》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种,之所以叫特别累犯,特别在两个方面:
  
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2、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当然特别累犯特别之处并没有突破累犯的主观条件,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另外注意:再犯与累犯的关系。再犯即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再犯,而再犯未必是累犯。累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再犯一般而言仅仅是酌定情节,但《刑法》第 356条所规定的特殊再犯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罚》第356条所规定的特殊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 347-355条所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应该如何解释伪证罪的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
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者都对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国内外对于伪证罪的规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也不同。
二、如何认定伪证罪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证罪漫画,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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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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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累犯能否适用假释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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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犯罪(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区
[律师回复] 如果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加上主动退非法所得,有可能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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