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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是可以按揭的,但需要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对按揭房屋享有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损毁灭失风险如何承担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损毁灭失风随着交付行为进行转移,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二手房买卖是可以采取按揭方式的,银行对按揭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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