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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消失后,还具有物权的。例如原物因侵权行为而消失的,原物权利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物权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原物消灭后,原物的物权人,还享有相应的物权。
例如原物因侵权行为造成消灭的,原物的物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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