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浏览10w+
沈园律师
沈园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注销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吗,公司注销的程序怎么进行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注销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吗

一、公司注销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吗

公司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公司原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如果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不适用约定管辖,所以约定管辖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公司注销的程序怎么进行

1、公司内部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

清算开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2、到工商局申请进行清算。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其次,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再次,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4、完成清算分配方案。

首先,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其次,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再次,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5、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律人格的的成立和消灭都以登记为要件,完成清算程序之后,只有进行注销登记,公司的债权债务才会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

而公司注销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所以不适用约定管辖。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5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公司注销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吗
一键咨询
  • 174****63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2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4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3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3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2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0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4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3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7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5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7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0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5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1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合同撤销后约定管辖内容还有效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撤销后约定管辖内容还有效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需要看具体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见,劳动仲裁适用法定管辖,但是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适用约定管辖优先,那么劳动仲裁管辖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仲裁管辖。
案例:
A公司是在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李某是A公司分公司的员工。时,双方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管辖。2009年2月,李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李某将A公司申诉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A公司不服,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双方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管辖,而不应由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李某认为,其工作地点在成都,因此,劳动争议应当在成都审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争议,该案的特点在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争议管辖地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不一致。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应该是以履行地为准还是以约定为准?
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与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权存在冲突。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么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笔者认为,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约定管辖地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位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么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以下是一些使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如果双方协议选择了一个不符合案件级别的法院,例如,对于一个重大的案件,双方协议选择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将是无效的。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例如,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协议选择了一个不符合专属管辖规定的法院,该协议将是无效的。若是对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否继续有效,债权转让约定管辖
[律师回复] 有效。
(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
(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
(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 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
综上,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可继续适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5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借款合同违约管辖权约定违反级别管辖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中关于违约管辖权的约定,在违反级别管辖的情况下肯定是无效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后的原管辖约定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后的原管辖约定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管辖不应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转让后,原管辖约定是否及于受让人与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些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管辖约定是否是从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是否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法律并未规定。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让人可以与债权一并取得的是从权利,而协议管辖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是特别约定,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不是一种权利,自然也不是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其效力仅及于原债权、债务人,不能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这五个地点均是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超出这五个联结点的管辖约定是无效的。一旦合同的权利人转让了相关权利,受让人如果与这五个联结点毫无关系,再适用这五个联结点的规定,显然有悖民诉法规定的初衷。
二、债权转让的类型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合同撤销后约定管辖内容是不是还有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撤销后约定管辖内容是不是还有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债权转让后的原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管辖不应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转让后,原管辖约定是否及于受让人与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些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管辖约定是否是从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是否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法律并未规定。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让人可以与债权一并取得的是从权利,而协议管辖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是特别约定,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不是一种权利,自然也不是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其效力仅及于原债权、债务人,不能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这五个地点均是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超出这五个联结点的管辖约定是无效的。一旦合同的权利人转让了相关权利,受让人如果与这五个联结点毫无关系,再适用这五个联结点的规定,显然有悖民诉法规定的初衷。
二、债权转让的类型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595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抚养费可以约定管辖吗,抚养费可以约定管辖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不可以约定管辖。 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多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此从便于诉讼的角度出发,原告可以选择在本方住所地诉讼。 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抚养费,具体金额应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应超过对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1、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2、交到孩子父亲居住地,缴纳立案费20元左右 3、然后等待开庭审理 4、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5、如果您准备请律师,最好在一开始就去找律师咨询。 1、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险防范,在离婚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不得冲动和盲目,更不能不顾子女以后成长而放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无论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的方式离婚,都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负责。 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应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如果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 2、对于恶意拖欠抚养费、出具虚假证明或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当事人一方要即时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以免耽误自己及时主张权利,调取证据。 3、行使探视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予以拒绝。探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探视的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重大误解合同管辖法院可以撤销违约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
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
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
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5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管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有效吗,协议管辖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管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有效吗,协议管辖的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有效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婚姻无效纠纷管辖的管辖是怎样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辖。 涉及的财产不多,如完全没有协议离婚的可能,那么诉讼离婚是唯一的选择,一般按件收取律师代理费的话,离婚案件需要6-8千元。分居时间七个月,如诉讼对方不同意离婚,可能一审不判离,还需过六个月再提讼。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解散 > 公司注销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