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破产重整自行管理
破产重整自行管理的申请人为债务人,将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事务。《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二、需要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包括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重整自行管理需要债务人进行申请,然后经过法院审查批准,才可由债务人对财产和事务自行管理,但如果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遇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无法挽回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