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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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在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除非另有约定。追偿时,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所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连带担保人之间具备相互追偿的法律效力。
连带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吗

一、连带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当保证人债务履行提供了担保责任之后,除非与当事人另有约定,他/她有权在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利,但必须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连带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什么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

5.主合同无效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连带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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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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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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