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当保证人为债务履行提供了担保责任之后,除非与当事人另有约定,他/她有权在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利,但必须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方面,通常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刻算起,期长达六个月。
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指出,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协商决定保证期间,但若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并非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应被视为未作约定处理;
而当条款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定义或者无法辨识出明确含义时,此时保证期间将按照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刻开始计算,且其持续时间为整整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连带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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