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申请后诉讼如何列主体
申请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诉的,对破产企业诉讼时,仍然列破产企业为诉讼主体,但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公司破产的前提条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是并非就失去了信用,失去清偿债务能力。
世界上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曾宣称,其在世界各地的所有工厂都被烧毁的情况下,仍有银行愿意为其提供贷款,这就是信用的作用。
企业是一种把土地、资本、劳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起来的组织。
其资产也并非体现在动产(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
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公司法上对于出资的形态规定越来越宽泛。
特许物权(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可转让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出资成本,显然可以作为出资同样可以在破产的程序中以其进行清偿。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不能够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破产以债务人不能够清偿为前提条件,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所要注意的是:
首先到期债务应是对清偿要求无争议的或有明确名义的债务。
尤其是债权人首先提出破产前申请的,如对债务有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定,才能通过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
其次是债务已到期,债权人并没有提出清偿的要求,因为此时清偿义务尚未发生,债务人即使无力还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也未能实际发生。
同样也不能够认定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
对债权人未能提出清偿要求的,应该视为默许延期,为的是防止债务人会发生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企业仍然存续,所以对企业提起诉讼的,企业仍然是诉讼的主体,但要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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