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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独资公司进行清算时,一般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企业注销登记时经过清算的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
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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