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如何免于执行
对违法人员处行政拘留后,要移送到拘留所收押执行处罚,但当事人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孕妇等情形的,可以免于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条件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
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
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
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一般将当事人移送到拘留所执行。
但当事人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孕妇等情形的,可以免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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