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在中止期间,保险合同发生效力,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
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
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
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经催告后,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用,造成保险合同中止的,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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